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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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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南昌市国土局出台《建立健全农户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则》规定,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14年第15期14-14,共1页 Urban Planning New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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