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规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保护、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14年第18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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