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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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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14年第21期12-12,共1页 Urban Planning New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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