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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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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17年第15期12-12,共1页 Urban Planning New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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