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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年律令》簡93-98之歸屬問題的補充意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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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李均明最早提出:應將《二年律令》之簡93-98等從原《具律》中分出來,歸屬於《囚律》~②(可稱之爲歸於《囚律》説)。後來,又在其負責召集的張家山漢簡研讀班上,就此作詳細論證,並形成了文字。~③2003年,王偉也撰文探討《二年律令》的編聯問題,~④其中也涉及到對於簡93-98從《具律》分出的歸屬問題的討論,但其對李均明的意見提出質疑,主張應將之歸於《告律》(可稱之爲歸於《告律》説)。關於《二年律令》之簡93-98,究竟是應該歸於《囚律》還是應該歸於《告律》?
作者 李力
出处 《出土文献研究》 2004年第1期111-11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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