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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徭律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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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徭役是秦漢時期最常見的勞役形式之一。有關徭役的法律條文,曾散見於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前者僅爲一條:115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116興徒以爲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117勿計爲繇(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
作者 陳松長
出处 《出土文献研究》 2012年第1期162-166,8-9,共6页
基金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嶽麓秦簡與秦代法律制度研究”(11JZD013)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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