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1为了防止和减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的经营场所和用于周围存放的附设仓库(以下简称附设仓库〕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各级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经营场所、附设仓库的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或消防监督检查。 1.3本要求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公安部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划定的范围为准。 1.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的防火设计,必须根据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必要的消阶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出处
《上海消防》
2002年第9期54-55,共2页
Fire S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