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美国早期司法审查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与制衡分权学说: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高级法,这种高级法促使了法院宣布制定法无效这种观念和实践的出现,但这种观念和实践在殖民地早期处于萌芽状态,甚至和当时的议会至上是矛盾的,因为制衡分权学说尚未取得主导地位。随着殖民地脱离英国,制衡分权学说逐渐取代议会至上学说成为北美的主导性学说,议会的地位下降为三个平等部门中的一个,因此宣布议会立法无效从而捍卫自然法的观念逐渐变得清晰,司法审查获得更加坚固的理论支撑。自然法和制衡分权学说是美国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司法审查制度是应自然法和制衡分权的需求而产生的独特制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8年第6期1-15,共1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