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往往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国内法来有效地惩治罪犯从而达到惩罚罪犯和威慑性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有些罪犯逃往他国,以政治犯不引渡这一理由来逃避惩罚。在1970年和1971年海牙/蒙特利尔公约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引入了国际航空法当中。这一在国际刑法领域历史悠久而又运用广泛的重要原则在国际航空法领域是如何构架的,其在国际航空法领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有着哪些意义,都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8年第6期124-130,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