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客体制度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其不仅关乎法律关系逻辑的完整性,更涉及总则一般条款对各分则的统摄作用,同时也是确保民法典体系性和科学性的关键一环。本文在反思我国《民法通则》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德、日大陆法系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指出权利客体制度尚可加以完善的地方,通过对权利客体层次性理论的运用,参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条文,并结合大数据时代的背景,综合分析各学者建议稿的内容,得出针对权利客体制度的相对合理的立法建议。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6期77-89,共13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