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流变的报应理论,具有限定刑罚的积极意义,但是容易造成刑罚的浪费;功利理论具有预防犯罪、轻缓刑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容易造成为了预防犯罪而罚及无辜的现象。两者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以并合理论作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具有逻辑的妥当、现实的印证、学理的支撑等优势。在并合主义内部,应当选择以报应划定刑罚上限,然后充分考虑预防目的的并合类型。同时,并合理论也应具体落实于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中。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6期119-133,共1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