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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定目的犯对构成要件解释的限制机能——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

On the Restrictive Function of Non-statutory Purpose Crime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ent Elements——Start from the Crime of Falsely Making Special Invoices for Value Adde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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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对于目的犯的概念、功能以及分类的讨论,是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展开的。目的犯最重要的两种分类方法,是从目的是否在罪状中明文规定、目的与实行行为的关系予以切入,前者涉及对非法定目的犯特征与判断标准的考察,后者涉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限制机能的具体实现。首先,非法定目的犯的特征在于:罪状中虽未明文规定特定目的,但在对罪状解释时应加入特定目的,从而使该罪的适用范围得以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对非法定目的犯的判断,应当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为基础,辅以处罚的现实必要性、实质合理性这两个标准。其次,应当按照目的与实行行为的关系这一标准,对非法定目的犯进一步区分,从行为类型、法益范围两个方面,探讨其对构成要件解释的限制机能。为促进限制机能的合理发挥,首先应界定目的自身的合理范围,其次应在学界对非法定目的犯之必要性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逐渐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最终促成立法之变更。
作者 宋行健 Song XingJian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2期28-35,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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