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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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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续上期)(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六条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统一收取。其中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 ,由省土地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集中使用 ,主要用于耕地开发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
出处 《农村发展论丛》 2000年第15期20-2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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