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老师: 去年8月,我与本村王红签订协议,以3000元将其已批的建房土地转让给我,并规定上级检查由他承担责任。11月县土管执法队核查时,说土地未批,限期拆除在建的房子并要收回土地。事后我找王红退还3000元,他说被没收了还罚了款。请问执法队的做法是否合法?协议是否有效?可否请求法院责令王红退还这3000元? 读者王平王平读者: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