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期限作了如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即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