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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损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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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去年5月底,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作为取土制砖之用。双方议定:第一年开采泥土前,由我付给范某5000元定金及1000元青苗损失费;第一年结束之后,由我每年给付1000公斤稻谷给范某。合同签定后,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6月底,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以及退还青苗损失费,及赔偿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范某声称损失是我造成的,与他无关。请问: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损失该由谁负?陈清陈清同志: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外出打工者甚多,劳动力结构不合理,加之部分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作者 吴宗勉
出处 《农村发展论丛》 2001年第18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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