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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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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石市农民贺中程来函咨询:去年12月,我被县个体采矿主李某招收为临时工,当时的招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内容。由于工资比较高,又加上家庭生活困难,我就同意了,并在合同上签字。但万万没有想到,天有不测风云,1993年6月12日。
作者 刘居胜
出处 《现代农业科学》 1994年第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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