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离婚的一方死后,能否用遗嘱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李律师: 1983年10月,我与邻村的余小丽结婚,1985年生有一女,取名周娟,我俩都很喜欢我们的女儿。1989年5月,因余小丽生活不检点等原因,经法院判决我俩离婚,并因女儿太小,将女儿判给与余小丽一道生活,我每月按规定付给女儿生活费等费用。1993年余小丽因病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书,将2万多元存款及房屋等其他全部遗产留给周娟,但特别提出指定其哥余军为女儿的监护人。作为女儿的生父,
出处 《现代农业科学》 1994年第6期43-44,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