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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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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2.(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四)林木收入。
出处 《农村天地》 1994年第6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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