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摘要)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1.(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农业环境监察员。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环境监察员由环境监察员和部分农业技术人员兼任。农业环境监察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农业环境监察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农业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方便,不准妨碍或阻挠。
出处 《农村天地》 1994年第9期5-5,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