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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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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二)
出处 《农村天地》 1994年第10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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