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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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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第十三条)经营和使用集体资产,应当遵循保值和增值的原则。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取折旧。2.(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一)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二)承包经营;(三)租赁经营;(四)联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其它经营方式。
出处 《农村天地》 1996年第3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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