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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以权谋私与国家工作人员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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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一些村级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收受、索取贿赂、公私不分多占多拿,引起群众的严重不满,如何对村官的这些犯罪行为定性,加大打击力度,惩处腐败分子,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罪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便于操作,更有效地打击村级干部的上述犯罪行为。
作者 徐振光
出处 《农村天地》 2001年第9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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