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2001年5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田某同意离婚,我做出了让步,同意把婚后6万元存款给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与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室而居。2003年1月,我们又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田某提出要离婚,我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我认为: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没有变化,而且我已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我应当得到6万元的一半。可田某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不同意我分割。请问,这6万元存款究竟是属于她的婚前财产还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