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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须依法 毁人财物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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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姚沅刚于1996年元月10日与另2人共同承包了属新晃县鱼市镇光辉村委会及其小桥组、井边组等5个村民小组所有的位于该村月形坡坳的200亩荒山,用于柑桔等果林开发。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承包方应在第6年即2001年12月5日前上缴承包费1000元。不久,3位承包人为便于管理,又对承包的200亩荒山进行划分。
出处 《农村天地》 2004年第5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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