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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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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宁政办发[201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
出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7期59-59,共1页 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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