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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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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政发[2011]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710元提高为90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
出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7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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