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楚政发[2007]5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现"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下降1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52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万吨以内的约束性目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