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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规范和引导我省农户民间借贷行为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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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楚政办通[2008]9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规范和引导和我省农户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云金办[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6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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