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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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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3号《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5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楚雄州关于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工作办法》
出处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5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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