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的研究不能仅关注制度的层面,更要关注制度层面下人这个主体的行动,去发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的实现过程。用法社会学的理论来解读当代中国行政诉讼中法律人的活动,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笔者发现,在中国虽然行政权力总还在自身场域具有强大的作用力,但由于法律场域的扩大和影响力的增强,起支配地位的并非只是行政权力规则,法律规则与司法运作的内在逻辑同样开始发生作用,并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行政权力可能行动的范围,因此,为了维护法律场域的存在与正当性,达到一种中立性与普适性的符号化效果,法官就必须在行政权力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双重逻辑之间,在情、理、法、势之间作出某种妥协与平衡。本文从中指出了司法实践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三种类型。
出处
《朝阳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264-272,共9页
Chaoy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