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活动的顺利开展,无论是配合诉讼程序领域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司法救助、取消认证,还是促进实体争议解决领域的扶养请求、收养安排、儿童返还、弱者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都依赖于各种司法或行政性方法的采取。在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发展过程中,在不同领域,已经发展出了许多司法或行政性方法。首先要数中央机关合作模式的建立,统一合作标准和提供法律情报也逐渐成为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独特方法,而共同案件管理则是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法的高峰。
出处
《朝阳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273-292,共20页
Chaoyang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2007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07JC820025)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06SFB3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