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对于习惯法的价值评判迫在眉睫。上海商界习惯与大理院判例的冲突反映了这一点。关于合伙债务,上海商界的历来通例是'对外债务按股分担';大理院则坚持'合伙人对外连带承担合伙债务'。上海总商会因此请求大理院尊重它的习惯。大理院以'公共利益'为由,捍卫自己的判例条理。王世杰先生借此论证了习惯法的'地方性',指出了习惯法的适用需有地理条件;由于习惯法具有不明确和各地不一致的弱点,需要严定其内容,承认通行全国或其大部的习惯,允许地方性的特殊习惯,或法律明文吸纳之。王先生的这一判断,是从政治的角度对习惯法作出的价值论断,对于当前学界关于习惯法的研究,仍有着一定意义。
出处
《朝阳法律评论》
2009年第1期340-348,共9页
Chaoy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