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但旨在设定物权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看成债权。案号:(2009)邳民一初字第1077号[案情]被告惠亚军和被告胡胜华之间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此前曾有借贷关系。2007年11月lO日,被告惠亚军、胡胜华因周转资金之需,经与原告李允协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惠亚军、胡胜华自愿将其坐落在却州市电厂拆迁小区房地产一套出卖给原告李桂允,房屋总价款为8万元。
出处
《朝阳法律评论》
2010年第1期278-282,共5页
Chaoy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