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逐渐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合同时,通常会附带要求对方提供保证合同。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选择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然而,对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认定实践中却出现了混乱,不能公平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本文撰写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诉讼地位的分析,以探求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诉讼地位混乱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并提出对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修改建议。
出处
《朝阳法律评论》
2010年第2期212-220,共9页
Chaoya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