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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的商事主体资格研究——兼论商事主体类型化分析中的一个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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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执法机关对流动商贩的敌视态度应予改变。认可流动商贩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类型,具有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和理论上的正当性。对流动商贩固定经营场所等商法规制要体现出营业自由、社区自治和行政管制的平衡。
作者 王雷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朝阳法律评论》 2010年第2期233-245,共13页 Chaoyang Law Review
基金 “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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