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环境规制对中国能源产业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两阶段博弈分析,环境规制对中国能源产业清洁生产的激励相容存在强、弱充分条件之分;政府当期正式环境规制的财政和金融政策、同期非正式环境规制与能源企业自身同期环保要素高效投入的有机结合是其强充分条件;政府当期正式环境规制排污收费标准(环境保护税税率)的有效机制设计是其弱充分条件。两者均内生地包括环境规制对中国能源产业清洁生产的正向激励机制和负向激励机制;能源企业当期仅达标排污行为会自发地引致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而能源企业同期超标排污行为则会自发地引致相应的负向激励机制。当两个充分条件中有一个充分条件满足时,环境规制对中国能源产业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兼备惩罚约束与激励相容,代表性能源企业当期实施完全遵守正式环境规制策略是其稳定的占优策略,故其会全力践行其能源产品的清洁生产,从而实现其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有机统一。而在强、弱充分条件均失效时,政府客观准确地量化环境自身质量的当期估值和因良好环境质量而引致的当期正外部收益,且有效削减其同期正式环境规制的监管成本,将予以其同期执行严格正式环境规制策略的正向激励,进而倒逼代表性能源企业同期实施完全遵守正式环境规制策略。
出处
《产业经济评论(山东)》
CSSCI
2015年第4期17-47,共31页
Review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政府环境规制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理论及实证研究”(12YJC63018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