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做出了诸多的限制,例如《担保法》第37条明文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2015年12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决定,开始在部分区域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在这个过程中矛盾也由此凸显,一旦农民无法偿还贷款,便可能面临着失去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而享有的宅基地的风险。本文旨在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第15期32-33,共2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