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郴政办发[2009]41号CZCR-2009-0102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提高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使同一城区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郴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郴政发[2000]3号)和《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北湖区、苏仙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