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公共采购"一词逐渐被广泛使用相伴的是,它也成为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施压的用语。因此,有必要厘清公共采购的范围、公共采购的性质等问题。目前,国内关于公共采购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共采购就是政府采购;另一种认为公共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其他招标投标采购。本文在分析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应当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公共采购",这一区分对中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公共采购,从公共支出的视角看,公共采购尤其是采购程序更应从公法的角度进行规制。我国对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一方面理论研究不足;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存在定位不准、透明原则虚化、禁止和程序性规定不严、监管救济制度不完善、落后于技术和实践的发展等问题。本文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WTO《政府采购协定》和欧盟采购指令,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具体建议,包括公共采购法的准确定位、贯彻透明原则、完善采购程序、加强监管救济和加快建立电子化采购制度等内容。
出处
《财政经济评论》
2013年第1期47-64,共18页
Review on Public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