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确规定,但对于衍生证据的处理问题却只字未提,如果仅排除首次获取的非法证据,而不判定以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取的衍生证据是否合法就全部加以适用,必然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现象进一步恶化。反之,如果全盘照搬美国"毒树之果"规则,采取绝对排除的方式对衍生证据排除适用,又会水土不服,导致放纵犯罪,威胁社会安定。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有限制的适用衍生证据既能达到刑事证据法律体系上的完整、协调,又能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价值取向。
出处
《池州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44-46,共3页
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