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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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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把执行程序中的一切调查取证的工作都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依职权收集。调查权应当是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当然具有的固有权限。
作者 雷岩
出处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S2期10-11,共2页 Journal of Liao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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