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挪而未用"的行为,只要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即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既遂)。多次挪取公款不还用于两种或三种活动的,直接累计同种用途的数额,对不同种用途的数额,不能直接累计,而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为案发时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总数额减去已经归还的数额,挪用公款的时间以挪用数额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时开始计算。因公款私用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因"公对公"借款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4期256-271,共16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