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行为与实行着手关系论必须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实行着手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其内容仅包括犯罪意图和与定罪有关的犯罪目的,而不包括过失、动机以及犯罪计划,对其评价主要是为了确定犯罪类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当作为发生紧迫危险的考虑因素。在客观因素方面,规范论和存在论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涉及层面的不同,着手的判断本质上是规范的判断,它需要以物理的举止为基础。但是,在时间上不需要与物理的举止并存,随着刑法学的发展,实行行为概念的"崩坏"也许是难以逃避的趋势。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1期63-76,78,77,79,共18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