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继共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形态,特指在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加功的意思沟通参与实施剩下的部分犯罪的情形。承继共犯的成立包含三个条件:一是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先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后介入犯罪;二是在后行为人介入犯罪之前,就整个犯罪而言,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进行中;三是后行为人必须以共同加功的意思沟通参与实施犯罪的剩下部分。在承继共犯的成立范围方面,不仅存在着承继的实行犯,而且存在着承继的帮助犯与承继的教唆犯。比较中外共同犯罪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分担,宜采用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模式。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1期372-401,共30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