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TRIPS协议》刑事部分对缔约方的效力问题上,各缔约方采用了不同的做法。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均不承认包括《TRIPS协议》刑事部分在内的WTO诸协议规范对其法域内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是通过颁布国内法的形式,将其转化成国内法来执行。中国台湾地区"宪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普遍肯定《TRIPS协议》有直接适用效力而在实践中予以自动适用,其效力也高于一般的国内法。我国采用间接适用方式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和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合理性。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1期402-416,共15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议》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09CFX07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