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司法解释对某些个罪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罪量和法定刑配置不同,导致单位责任人为单位利益实施行为,罪量介于单位罪量标准与自然人标准之间时,能否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处置,成为单位犯罪法定性的另一问题。治本之道是自然人与单位同量同罚模式,这也是"从自然人到单位"径路下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必然结果。而在规范刑法学视野,应持否定说,原因是定量因素之于犯罪构成的纵向、轻重程度、公权力分工意义上的罪与非罪标准,不同于罪体要素横向、彼此性质、公权力界限意义上的犯罪成立标准。定量因素这一特质与前述单位归责径路相结合,可较合理解释单位破产后责任承担、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单位期间行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等归责疑难问题。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2期185-211,共27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