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的单位一元主体论的架构下,作为单位成员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根据,只能从单位整体刑事责任根据之内寻找,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单位构成犯罪。此观点不仅在理论存在诸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行性。法人(单位)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为法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寻找根据和方法,其本身并不涉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刑事责任是相互分离的,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身能独立存在,并不依附于单位刑事责任,单位刑事责任只是对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补充。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4期47-68,共22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