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在司法判例中的认定模式多种多样,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与不足,从而使得司法认定陷入一定的困境。"重大损失"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是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以及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殊性造成的,而这些问题的形成都与刑法典在界定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密切相关。与通过颁布司法解释与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修修补补,侵越立法权的边缘司法解释方式相比,立法完善的方式更具有解决问题的根本性和权威性。具体的建议是在保留原有定罪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增设"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规定。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1年第4期216-228,共13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