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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正确处理农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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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乡以下道路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作者 廖仲高
出处 《农机安全监理》 2002年第9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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